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庭長之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主任檢察官出缺,得就具有任用資格曾任同級法院法官,並曾任 同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