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庭長之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主任檢察官出缺,得就具有任用資格曾任同級法院法官,並曾任
  同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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