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顯
  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縳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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