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65
人,瀏覽人次:
92936088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
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顯 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縳其身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