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
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請求參觀應以書面為之。
三、第二項規定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四、第三項規定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
    或其他權益。
五、第四項規定民眾或媒體參觀前,監獄應告知之遵守事項。
六、第五項規定參觀者有違反第四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七、第六項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條意旨「為促進兒童及
    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八、現行第一項前段「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監獄經許可者」
    之規定,與本法第八條之規範意旨不符;另現行第一項後段「男性參
    觀人員參觀男監,女性參觀人員參觀女監。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
    許可者,不在此限。」惟實務運作上,參觀之人員或團體皆依機關審
    慎規劃之路線行進,該導覽路線已注意並保障受刑人之隱私,故現行
    依參觀者性別參觀男女監之規範,已不合宜,爰予刪除現行第一項規
    定。
九、現行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已納入第四項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情形
    ,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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