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
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核
准後為之。
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應經看守所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
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
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
事實情形,看守所或被告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請求採訪時,應以書面申請,書面格式
並由監督機關定之。
三、第二項規定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看守所應陳
報監督機關核准。四、第三項規定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
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五、第四項規定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看守所應取得受
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六、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包含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等
受訪者之尊嚴及權益,如人格權、隱私權等,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
予以維護。
七、第六項規定針對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
或禁止報導規定之特定對象或內容,媒體應遵循其相關規範,避免觸
法或違背新聞倫理。
八、第七項規定媒體進行採訪,如有影響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
止其情形。
九、第八項規定媒體於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看守所或被告,以避免報
導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如媒體報導內容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事實情
形,看守所或被告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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