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作業依其性質得採編組作業,各組人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受刑人於作業時,發揮專業分工及整合效益,得採編組作業,爰
    將現行條文適用範圍擴及所有作業受刑人,並酌修文字。為避免與視
    同作業人員身分混淆,刪除有關組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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