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依其性質得採編組作業,各組人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受刑人於作業時,發揮專業分工及整合效益,得採編組作業,爰 將現行條文適用範圍擴及所有作業受刑人,並酌修文字。為避免與視 同作業人員身分混淆,刪除有關組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