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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安全及防治違禁品流入之目的,執行處所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 病房及其他空間進行檢查,以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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