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安全及防治違禁品流入之目的,執行處所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
    病房及其他空間進行檢查,以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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