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依狀況指定吸菸時間。非於指定之時間,禁止收容人吸菸。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並為符合收容人吸菸管理之實需,爰規定機關得視建築空間、通風 及消防設施設備、吸菸人數、收容人作息等情形,指定收容人吸菸時 間。非於指定吸菸之時間,禁止收容人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