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監獄無相應之資源以對第三條所定對象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
應於下列期間內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將受刑人移至經核定之執行機關辦
理:
一、入監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二、入監後,刑期將屆滿前二年六個月。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後移列,為使受刑人之強制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至遲應自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前二年或刑
    期屆滿前二年開始實施,爰規定監獄無相應之資源施以強制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育時,應報請監督機關將受刑人移送至核定之執行機關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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