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 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 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自費延醫所需之相關費用,包括醫師診療費、醫材費及藥品費及交通等費 用,應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保管金 或勞作金中扣繳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