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
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
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立法理由〕
自費延醫所需之相關費用,包括醫師診療費、醫材費及藥品費及交通等費
用,應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保管金
或勞作金中扣繳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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