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指法律扶助法第五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 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之告知義務要件明確化,爰增訂本條敘明有關法律扶助法所 定申請要件之內涵,俾即時協助犯罪被害人取得法律扶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