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法官、檢察官,不包括依法停止辦理案件
  之法官、檢察官。
〔立法理由〕
  法官及檢察官之範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
  法等相關法律中已有規定,本細則並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刪除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本文規定,僅定明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
  停止辦理案件之優遇司法官,無須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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