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款所稱審計人員,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明定審計人員範圍。
  二、審計人員係依據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加以進用,大多數審計人員
      並依審計法第二條所定審計職權,辦理審計業務,另少數則依審計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如「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部業務研究發
      展工作實施要點」等,辦理審計相關業務。爰將審計人員定義為「
      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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