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為推動技術人員之交流,園管局得協助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
之間辦理專業技術交流及合作。
參與前項活動之人員應遵守技術保護及營業秘密等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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