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特定商業登記文件,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
,每增加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申請複製特定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新臺幣十元。
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四十元。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及合夥人得申請查閱或複
製自身商業之登記文件,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查閱或複製有利害關係
之商業登記文件。所稱登記文件,均係指「特定商業」之登記文件而
言,爰修正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另酌作文字修正,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三、因應電腦技術進步,申請複製登記文件時,主管機關透過列印電腦儲
存登之掃描檔案或電腦產製之資料檔案即可提供,已無收取審查費之
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規定。又於刪除審查費之收取依據
後,申請複製登記文件之規費收取已無須再區分有無申請查閱而不同
,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每份文件均以新臺幣十元計收,並刪除現行條文
第二項「查閱後」文字及第三項前段規定。
四、考量實務上,申請提供資料時,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登記主管機
關將負擔相關人力、經費及郵寄費用等成本支出,爰明定應另收取處
理作業規費新臺幣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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