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 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 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 部。 凡於年度內新增或換租電腦者,應於預算書內詳予註明。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附屬事業或作業組織,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 ,應附送各該事業或組織之分預算。附屬事業或作業組織增資時,應經 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