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額度如下:
一、死亡給付:
  (一)產婦: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胎兒或新生兒: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重大傷害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衡酌其有無子女、喪失生殖能力對家
        庭影響程度,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
        害: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障礙程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認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日起發生生產事故者,依第
一項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生產事故者,依修正發布日前
所定額度給付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決議、「行政院性別平等
    會各分工小組(衛生、福利及家庭組)第20次會議」決議及「第21屆
    及第22屆 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決議,就生產事故救濟項目及
    給付金額之合理性提出建議,為呼應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本條例承擔
    女性生產風險,及時救濟,考量產婦死亡造成家庭經濟環境之重大衝
    擊影響及身心障礙持續性照護之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與
    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調高產婦死亡與極重度障礙、重度障礙及中
    度障礙等重大傷害給付額度上限。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適用案件之條件,係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發生之
    生產事故案件始適用,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生產事故,仍依修正前所
    定額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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