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查驗機關對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驗之申請:
一、未依第四條或前條規定申請查驗。
二、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或其他相關事項不完整,經查驗機關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前條同批產品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者,重複申請查
    驗。
〔立法理由〕
為防範業者或其代理人規避輸入查驗,針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查驗之產品
,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抽中查驗者,同批產品重複申請查驗時
,該同批產品之所有申請查驗案件均不予受理,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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