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調查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
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
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
的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調查者,得繼續至夜間。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會進入有人住居、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調查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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