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
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
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
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
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條之修正,行政院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辦理之重點實地查證
,無須再依該條規定辦理,爰修正序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