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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區漁會應將會員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 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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