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區漁會應將會員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
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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