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繼續加保者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
給付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核付之傷病給付,係彌補被保險人因傷病致
    所得中斷期間之經濟負擔,惟依本辦法繼續加保期間,繼續加保者因
    無收入,故尚無所得中斷之情形,爰不予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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