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資格,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逕為健康檢
查者,保險人不予核付檢查費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應經保險人審查符合
    第三條資格,並依第四條規定持保險人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單,始得
    至醫療機構實施檢查。惟有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經申請審核符合資
    格,逕為健康檢查,致衍生付費爭議,爰增訂本條規定,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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