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立法理由〕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規定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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