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環保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環
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六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
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管理實需,修正第一項本會委員之組成,後段有關委員性別比
例之規定則移列至第四項,另第二項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規定,因涉
本會委員之組成,爰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至前段有關委員組成之比例移列至第三項,後
段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則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三、增訂第三項有關委員之組成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修正移
列。
四、增訂第四項有關委員之性別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修正移
列。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至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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