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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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並為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
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入。
二、本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三、本部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
    賣所得。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關於空氣污染檢舉獎金事項。
十四、關於辦理各項空氣污染改善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環保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環
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六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
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管理實需,修正第一項本會委員之組成,後段有關委員性別比
    例之規定則移列至第四項,另第二項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規定,因涉
    本會委員之組成,爰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至前段有關委員組成之比例移列至第三項,後
    段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則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三、增訂第三項有關委員之組成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修正移
    列。
四、增訂第四項有關委員之性別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修正移
    列。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至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
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立法理由〕
為配合管理實需,並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
酌作文字修正。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環保團體或其
他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之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
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小組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