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2679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行政院臺忠授字第063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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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行政院臺八十七孝授三字第083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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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9月22日行政院臺(八八)孝授三字第 09091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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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7月24日行政院臺九十孝授三字第 0616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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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5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306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6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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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0672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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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80200758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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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100201132A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8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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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2679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四年七
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
八月十二日。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另為管理實需,並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及其幕僚人員之組成。(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九條
    )
四、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並為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
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入。
二、本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三、本部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
    賣所得。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環保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環
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六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
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管理實需,修正第一項本會委員之組成,後段有關委員性別比
    例之規定則移列至第四項,另第二項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規定,因涉
    本會委員之組成,爰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至前段有關委員組成之比例移列至第三項,後
    段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則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三、增訂第三項有關委員之組成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修正移
    列。
四、增訂第四項有關委員之性別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修正移
    列。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至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立法理由〕
為配合管理實需,並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