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並為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
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入。
二、本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三、本部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
賣所得。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環保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環
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六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
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管理實需,修正第一項本會委員之組成,後段有關委員性別比
例之規定則移列至第四項,另第二項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規定,因涉
本會委員之組成,爰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至前段有關委員組成之比例移列至第三項,後
段有關委員之資格限制則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三、增訂第三項有關委員之組成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修正移
列。
四、增訂第四項有關委員之性別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修正移
列。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至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立法理由〕 為配合管理實需,並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
酌作文字修正。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