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以下簡稱抵換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
蒸汽量。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推估。
(四)抵換比率、執行期程及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日。
(五)抵換來源。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 一、事業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應檢具之文件。
二、第三款第三目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推估,事業應依第四條規定計算方
式,以營運日前之開發行為最新規劃內容估算營運期間每年溫室氣體
排放量增量。
三、第三款第四目抵換比率、執行期程及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日,係指
事業依第四條第二款計算應抵換總量後,提出之抵換執行規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