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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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