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08200208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 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自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
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
日修正公布,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
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等事項,爰檢討相關行政規費項目,並將本標
準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新增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及
    變更相關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
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規定得合併申請許可證
    、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者,於合併申請時,僅以經合併之各項目中,
    收費最高者計收審查費,並增訂變更項目僅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
    圖與內部配置圖者不收費。另新申請案、變更原成分含量及增列其他
    物質之審查費以物質種類分別計費。(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調整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展延及以非動物試驗替代測試資料申請標準
    登錄等項目之審查費,增訂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展延之審查費,以及
    取消登錄文件之核發,刪除變更審查費。另調整登錄資料保密及延長
    保密申請收費費額。(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刪除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文件證書費收費標準;增訂應變、諮詢機構認
    證之證書費。(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