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規費
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法律名稱及授權條次,並納入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以符實際。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書費,項目如下:
一、許可證: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二、登記文件: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三、核可文件:
    (一)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其運作總量低於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
    (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
          關注化學物質。
四、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申請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
    禁止事項。
五、申請新化學物質之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審查事項。
六、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事項:
    (一)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及其展延。
    (二)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
七、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及延長保密期間事項。
八、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以下
    簡稱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變更及異動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
    證及管理辦法,第八款新增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變更及異動事項
    規費項目。
二、餘依本法及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酌作依據條次
    及文字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
作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應依附表一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併申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者,以
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展延或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屬同
時變更多項內容者,以展延或變更項目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表格移列至附表一,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增
    列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因合併申
    請時,主管機關實務上亦為合併審查,非分案個別審查,同廠(場)
    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等多案合併申請之審查行政成本,
    與一案單獨申請無異,是以,依該管理辦法合併申請許可證、登記文
    件或核可文件時,僅以合併之各項目中,收費最高者計收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
、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資料
、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保密期間,應依附表二
收取審查費。
〔立法理由〕
一、整併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相關費額規定移列至附表二
    。
二、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修正後,不再發給登錄文件
    ,並納入核准登錄資料由登錄人主動維護更新之精神,資料變更無涉
    審查行政作業,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及第四項
    收費項目。
三、依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保密之
    範圍僅登錄人資訊、化學物質辨識資訊、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訊與
    化學物質用途資訊,無超過四項可能,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應變、諮詢機構認證申請、變更或異動事項,應
依附表三收取審查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
    理辦法有關申請、變更、異動及重新申請程序之相關費用。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核發及變更應變、諮詢機構認證
證書,應依附表四收取證書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
    辦法,增列相關證書費收費標準。
三、因應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修正,不再發給登錄文
    件,爰刪除登錄文件收費。
四、其餘費額規定移列至附表四。

各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