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
學物質,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本辦法最低保險金額修正,業者需有緩衝時間,就本辦法修正施
    行前已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給予六個月緩衝期,調
    整保額修正事宜。
二、另配合本法增修,就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
    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明定其投保時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