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
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包
    裝。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
    驗、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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