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須知應表列載明以百分比逐項揭露下列費用與收取時點及方式,
  包含申購費用、贖回費用、管理費用(包括投資人給付之信託管理費或
  管銷費用等)、分銷費用(其中屬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給付予受託或銷
  售機構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單獨列示,並說明該各項利益
  之費率範圍,於該費率範圍內投資人同意其列為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報酬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收取後告知投資人確實之收取費率及金額)、保
  費費用、解約費用、其他費用。各項費用對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淨值如有
  影響者,應敘明其影響程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