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
  外,不得移作他用: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
  意書。
  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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