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不符第五條規定之最低進修時數之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
個別通知請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停止其執行業務;自停止執業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補修者,全國聯合會應
於屆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