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副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
      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
      理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
      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可
      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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