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請人於申請時回溯一年內,准予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 理、辯護或輔佐逾三件者,審查委員會認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得經分 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但本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扶助 事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