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同一申請人於申請時回溯一年內,准予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
理、辯護或輔佐逾三件者,審查委員會認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得經分
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但本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扶助
事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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