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本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
一、為使議事之進行及表決方式更為明確,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經主席召
    集後,其開會及通過之最低人數限制。又此所謂特別規定,係指第五
    條第四項關於委員之決議解任及第十條第一項關於通過年度報告或總
    結報告前之決議。
二、參酌會議規範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法院組織法第八十條規定,於第二項
    明定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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