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如附表)、學位證明、公立
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公務
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執業律師申請充任高等
行政法院法官者得免附),及依下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
一、任教授或副教授者:檢附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講授科目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
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證
明文件)。
二、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檢附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證明
及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
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
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三冊。
三、任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者:檢附辦理訴願或法
制業務之年資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之年
資得合併計算)、另辦理訴願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
訴願決定書草稿二十件;辦理法制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
辦之文稿二十件,並均裝訂成冊,共三冊。
四、執業律師:檢附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之登錄證件
、實際從事律師職務之成績優良年資證明文件(其起算點自其向行
政法院提出第一件書狀時起算)、承辦行政訴訟之書類二十件,每
一案號為一件,裝訂成冊,共三冊。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地方之各級行政機關,而不以
行政院所屬機關為限。
第一項各款應考之年資,計算至筆試日期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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