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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 二職等、第八條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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