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
  二職等、第八條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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