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每年得保留主場館六十日及副場館三十日之公益時段,提供公益活動 使用。但本府有特別需求且事先通知經營管理者時,不在此限。 為處理場館公益時段及一般時段之申請及審核,本府得設置檔期審議委員 會審議之。 經營管理者應將申請者之案件彙整,送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同意 申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