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運作方式如下:
一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
或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人數以上連署請求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二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三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議決,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委員對於會議之討論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定
情形者,應依法迴避。
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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