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擔任委員之代表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局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
  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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