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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擔任委員之代表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局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 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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