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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