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非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
  得決議。可否同數,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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