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及養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年滿六十五歲,能自理日常生活之老人,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自費安養: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公布最低
    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
二、依社會救助法核定之中低收入戶。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
法認定之。
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入住本家之自費院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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