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年滿六十五歲,能自理日常生活之老人,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自費安養: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公布最低 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 二、依社會救助法核定之中低收入戶。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 法認定之。 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入住本家之自費院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