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前三十日內,候選人、政黨不得於行道樹、交通號誌桿及路口處 (十公尺內)、橋樑,張掛、懸掛看板、告示、海報、旗幟、布條等競 選廣告物,以免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並嚴禁以膠帶或其他有黏著 劑固定各項競選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