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市場觀瞻與整體性,各攤(鋪)位招牌應置於攤(鋪)位上方,不
得超過攤(鋪)位寬度。
其他生財器具或設備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但經攤(鋪)位使用人繪具
配置圖說及敘明理由,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修正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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