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場觀瞻與整體性,各攤(鋪)位招牌應置於攤(鋪)位上方,不 得超過攤(鋪)位寬度。 其他生財器具或設備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但經攤(鋪)位使用人繪具 配置圖說及敘明理由,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修正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