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左: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如左: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其他共同生活互扶養義務人。
二、重傷或失蹤救助金,由本人或依前項親屬順序領取之。
三、無名或無親屬屍體埋葬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四、住屋全倒、半倒或重大財產損失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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