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管(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 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至少三公尺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且須於上午 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引火燃燒完畢。 三、申請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及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 通知鄰接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四、風速過大或天候因素可能造成燃燒擴大情形者,應立即停止燃燒並 撲滅之。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