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管(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
      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至少三公尺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且須於上午
      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引火燃燒完畢。
  三、申請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及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
      通知鄰接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四、風速過大或天候因素可能造成燃燒擴大情形者,應立即停止燃燒並
      撲滅之。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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